一、严格审查起诉方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洳幻鳌钡南喙刂ぞ荩盐铡跋侣洳幻鳌钡呐卸ㄒ谰荨D壳埃嫫鹚呃牖椋っ鞫苑降笔氯恕跋侣洳幻鳌钡闹ぞ荩嗍翟嫠诘拇迕裎被帷⒕用裎被岢鼍叩氖槊嬷っ鞑牧希偈钡卮澹ㄕ颍┤嗣裾氖槊嬷っ鳎苌儆械钡嘏沙鏊闹っ鞑牧稀U庵窒窒螅辛礁鑫侍庵档米⒁猓阂皇牵逑纾ㄕ颍┏鼍摺跋侣洳幻鳌钡闹っ鞑环瞎一Ъ芾碇贫裙娑āN夜壳暗幕Ъ腿丝诠芾砘兀缬上纾ㄕ颍┤嗣裾奈不丶捌渑沙龌构才沙鏊虼耍不丶捌渑沙鏊砸环降笔氯恕跋侣洳幻鳌钡闹っ鞑攀怯行У闹っ鞑牧稀R罄牖榈囊环降笔氯送ü逑纾ㄕ颍┛叩牧硪环降笔氯恕跋侣洳幻鳌钡闹っ鳎渲っ餍Я系停ㄔ翰挥Φ弊魑ㄒ挥行У闹ぞ荨6牵罄牖榈牡笔氯苏移渌诘拇迕裎被帷⒕用裎被峄蛳纾ㄕ颍┱吡硪环健跋侣洳幻鳌钡闹っ鳎率瞪虾苋菀装斓健S械牡笔氯苏抢们资艄叵怠⑼Ч叵怠⑹烊斯叵祷蛘咔肟退屠瘛⒔鹎呗傅仁侄危岫拙侔斓搅酥っ鳎灰恍┗阕橹烊嗽被虬谇槊妗⒒蛱巴夹”阋送痪鞑榧闯鼍咧っ鳌U庑┫窒螅丫究占摺N滤勒飧雎┒矗颐怯Φ苯不丶捌渑沙鏊鼍叩闹っ鞑牧献魑跋侣洳幻鳌钡呐卸ㄒ谰荩渌ノ怀鼍叩闹っ鳎勺魑ㄖ灾ぞ荨?/DIV>
二、严格掌握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坚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作如下把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者可能破裂;二是夫妻感情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他人的猜测臆断;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了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目前有一种倾向,即以“下落不明”时间届满二年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区,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片面理解。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以“感情不和”为前提条件,“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两地分开居住,并非指正常外出打工或其他客观原因“下落不明”之情形。最高法院曾在《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该规定为“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而不是“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也即是说,既可以判离也可以判不离,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认为凡是公告离婚的案件就一定要判决离婚。
三、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可主张公告离婚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因为,外出下落不明者,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外出打工族中,靠体力求生者占绝大多数,这些身处社会最低层本属弱势群体的人们,他们怎能看得到国家级的刊物人民法院报或者省级刊物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尽可能寻找到“下落不明”人的相关亲属,尤其是直系亲属。因为一般情况下亲属中有人外出是知道一些情况的,可以请他们帮忙联系寻找。三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
判决离婚的案件,涉及婚姻解除、家庭解体等一系列重大人身关系的改变,因而每个法官都应在办案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只有如此,才能适应打工潮大流动趋势给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通过广大法官们的精心审理,让有情人终成眷属,让感情确已破裂者得到解脱,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