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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离婚的司法解释(199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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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

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10日 [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160号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已提出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办的煤厂,人民法院因该请求涉及案外人财产在离婚判决中未予分割,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离婚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煤厂,且该煤厂所涉案外人财产已经人民法院的有关民事判决所确定。因此,应视为该案属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
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
(2003年8月7日[2002]民监他字第13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刘立民、赵淑华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原一、二审判决将办学积累全部认定为刘立民、赵淑华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刘立民、赵淑华夫妻离婚,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其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分割。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为维护学校完整,学校由赵淑华单独管理后,赵淑华应对刘立民丧失的财产权益以及由此丧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补偿。补偿数额可参照原二审判决的数额。
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3年5月12日 [2003]民立他字第1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3〕23号《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人民法院承认的韩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应视为韩国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确认书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文章: 司法解释1篇1次 法学文献2篇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
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
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16日 法[199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转发你们,供在民事审判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

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

(1997年3月27日 外领八函[1997]5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
  (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
  (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的承认。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三、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证、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四、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委托他人代理。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受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自申请。

  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六、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一)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七、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日期不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应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有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承认执行的公证、认证,不适用本规定。
  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办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请逐案报请国内。

最高人民法院函
 (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1996年8月2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在台湾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于1996年4月1日补报的倾向性意见,即由于当事人是自愿在台湾当局的主管部门协议离婚,而没有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故人民法院对认可该离婚协议效力的申请,缺乏受理依据,应不予受理。当事人杨彦如申请再婚登记或变更户籍婚姻登记等应由主管部门处理。如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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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956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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