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原创] [婚姻报道] [法官判案]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婚姻情感] [诉讼指南] [涉外婚姻] [婚姻知识] [财产约定] [协议离婚]
[判离与否] [财产调查] [子女抚养] [精神赔偿] [重婚刑诉] [业务受理]
→RSS订阅 →老版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法律 >> 本站原创 >> 围城之外:通奸、姘居、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重婚等十二概念辨析
围城之外:通奸、姘居、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重婚等十二概念辨析

 
您从哪知道样重庆律师网的
其他网站对我站的介绍
其他网站上的超级衔接
通过身边朋友介绍来的
报纸书刊杂志上的广告
 
作者:重庆法律援助中心盛红斌律师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2-26     浏览次数:    字号:    

                          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盛红斌律师

 

 

问题;
1
.哪些情况可以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比如通奸,一夜情可以吗,比如网恋可以吗?
2
.非法同居可以追究重婚罪吗,非法同居可以追究破坏军婚罪吗?
3
.现阶段还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吗,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可能被追究重婚罪吗?
4
.通过法院可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吗?
5
.在校大学生在外租房同居的性质如何认定?


   
要完全解答上述问题,则必须对相关概念予以清晰明了的了解,比如通奸,姘居,同居,非法同居(无配偶者之间,有配偶与他人之间),事实婚姻,重婚、破坏军婚等法律概念,婚外恋、第三者,包二奶、婚前性行为等大众概念也要明确其义。在此,对以上十二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在明晰围城之外概念时,先明确婚姻概念。在中国,有合同的定义,有商标的定义,有工伤的定义,却在法律条文里没有婚姻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但笔者认为,还有一个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的问题。

   
围城之外:
   
一、通奸

   
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秘密地、临时性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没有居住或生活在一起。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对于通奸行为,一般采取批评教育措施,但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可采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民事制裁等措施。因通奸行为引起其它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条文处罚。
    1979
年之前,法律上有通奸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法律手段追究一般的婚外通奸行为已不太可能(当然,仍有许多人建议设立通奸罪)。
当然社会的一夜情的概念比通奸的概念要大,也要好听,也要文明。但是确实整个社会对婚外情的容忍度变化得也太快了。

   
围城之外:
   
二、姘居

   
姘居,非法同居的其中情形之一,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或长或短的临时性公开同居,所以不同于事实上的重婚。构成姘居的行为,必然具备以下条件:1.至少有一方有配偶;2.双方公开共同生活;3.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姘居古已有之,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姘居都不在婚姻之列。
   
也有人认为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了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姘居是人们常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词典中的解释为:非夫妻而同居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实为非法同居的定义。笔者认为,姘居应是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他人进行同居的行为,其同居状态是短期的,不稳定的, (连续性一般限为6个月以下),其关系随时可出于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结束,是非法同居中的一种。如果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居住,应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并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则应属于事实重婚当中的一种。
<

[1] [2] [3] [4] [5] [6] [7] [8] [9]
免责申明:重庆律师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责任编辑:95606117
相关链接
  • 事实婚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
  • 围城之外:通奸、姘居、同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
  •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你的婚姻有效吗?——卫生部:请列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名单
  • 下一篇: 关于刑事证据的若干问题
  •  
    □ 最新文章
    置顶文章  准备好了吗,面对...
    精华文章  眼球2次工伤鉴定...
    普通文章  死神在法律面前狰狞
    普通文章  重庆量刑起点
    普通文章  重庆交通事故计算表
    □ 推荐文章
    精华文章  眼球2次工伤鉴定...
    精华文章  音像制品权利浅议
    精华文章   挂靠经营的漏...
    精华文章  2007、4、1之后,...
    精华文章  咨询联系新方式
    □ 热点文章
    置顶文章  准备好了吗,面对...
    普通文章  围城之外:通奸、...
    精华文章  夫妻购房请签上你...
    精华文章  重庆工伤赔偿费用...
    普通文章  你的婚姻有效吗?...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电邮: 主页:
    打分:   1 2 3 4 5
    评价:
    验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