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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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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mso-font-kerning: 1.0pt;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那么从举证的角度来看,对购房者就不公平,因为卖房者想反悔就能轻而易举地找到理由,或很容易伪造证据。相反,对于购房者而言,其除了通过房产证的记载对房屋共有情况进行审查外,几乎无法对是否存在“隐名共有人”进行审查,要求购房人尽这样的注意义务显然是苛刻的。 因此,笔者认为,购房者只要对房产证进行了表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就应认为其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就没有过错。 其二,由于房地产法是下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而民法、合同法、是上位法(全国人大制定),故优先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 其三,新法优于旧法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房地产法规定于1994年,有些规定与后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相冲突,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另也应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处理重大共同财产时,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5、有人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可视为效力待定行为,因为合同法第51条针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设有明文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出卖房屋,对于其中属于夫妻对方的房产份额来说是是无处分权的。但是此种观点值得细究。认定是无权处分,也只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共同处分权,由此应对其夫妻一方承担过错责任,但这是内部行为,最终确认越权处分行为内部无效,不产生对外效力,但外部有效。 但笔者认为,如何分析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行为,如果以对方方名义卖房,且购房有理由相信卖房人已有相应的权利时,就应作为表见代理处理,合同有效;而如以自己名义卖房时,则是无权处理,即为合同效力待定。
参考文章等: 1.沈阳晚报:《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出卖共有房》 2.正义网:《夫妻均卖房,哪个作数》 3.东方法眼:《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作者:王学堂 4.厦门晚报:《背着配偶卖房子是什么阴谋》 5.人民法院报:《一套房屋两场官司四次审理,谁是谁非?》作者:徐文杰 6.法制日报:《未经丈夫同意卖房 无法过户谁来担责》作者:金贵宾 张来柱 (欢迎对本文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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