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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下程序问题
1.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工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重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提前7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工会应当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工会在此期限内没有回复,则视为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异议。用人单位没有经过上述程序而直接作出的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应当视为无效。
结合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及仲裁委将未通知工会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为无效,或是在审理过程要求企业重新通知工会的做法,因此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通知工会,须说明的一点是,不是应取得工会的同意。
2.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明
依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这方面,公司对正式员工的离职管理较规范,但是对于平工等随意性强,因此必须规范。
3.公司单方解除平工劳动合同时也必须由公司进行管理
正如前所述,公司对于正式员工的离职均需要通过系列审批程序,但是对于平工、顶岗平工的管理则表现为车间一级就进行了离职处理。由于平工等也是与公司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公司未直接授权车间的情况下,车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