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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妻病时离婚析产 清醒后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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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瑜 易亚萍     来源:     发表时间:2006-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利用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神志不清,丈夫孙林将其带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达到了顺利离婚和不平等分割财产目的。后“疯妻”醒来,将孙林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及解决子女抚养问题。5月25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住房一人一套,并由被告孙林补偿原告朱兰1万元,二个子女由孙林抚养。

    原告朱兰与被告孙林于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且先后购买了两套住房。2004年10月朱兰经泸医附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病情时好时坏。2006年1月20日,二人到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孙林未向主办人员告知朱兰患病且还育有一子的事实、也未通知朱兰的监护人到场。双方出示的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两套住房一人一套;因买房而产生的共同债务11万元由朱兰负担。婚生女由孙林抚养并承担一切费用。

    今年2月,朱兰以孙林是在其神志不清时与其离婚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及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将孙林诉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朱兰诉称,原告患病是因为孙林自2003年起就开始虐待、打骂原告所致。1月20日,孙林利用原告神志不清时,将原告骗至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作出不平等分割,故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对房屋的分割按离婚协议处理,但要求孙林补偿价差10万元;因患病无力抚养子女,其子女均应由孙林抚养;债权债务也应由孙林一人承担。

    被告孙林则辩称自己从未虐待、打骂原告,朱兰患病是由于看见别人打架产生幻觉所致,二人离婚时约定了债务由朱兰偿还,财产分割比较平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朱兰患有精神分裂症属实,被告孙林办理离婚时向主办人员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且朱兰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未有监护人在场,所以该离婚协议属无效协议,对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部分应重新分割。故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住房一人一套,并由孙林补偿朱兰1万元,二个子女由孙林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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