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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春(铜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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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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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由此产生的子女抚育问题也日渐突出。通过对铜梁县法院近年审结的793件离婚案件分析,涉及子女抚育问题有412件。为了慎重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育问题,减少社会矛盾,该院提出如下审理对策。 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的心态及主要表现:一是由女方抚育子女的情况占多数。在412件涉及子女抚育案件中,女方抚育子占63.7%;男方抚育子女占36.3%。且男方抚育男孩多,女方抚育女孩多。二是抚育费的支付形式多样。有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清、按年拨付、按月给付抚育费等。按年拨付中又有法院过付、单位代扣、居委会过付等形式。由居委会过付方式自觉履行率较低,其余的给付抚育费形式履行率较高。三是提出变更抚育和增加抚育费增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教育费以及物价的上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多会感到生活压力太大,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强抚育费或提出变更抚育权的增多。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居多,为了能顺利离婚,女方大都同意由自己抚育子女。男方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大都愿意抚育男孩。此外法律本身规定,如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抚育,也在客观上造成女方抚育子女多。二是不愿抚育子女的当事人多是考虑离异后带着孩子会对再婚带来不利的影响。尤其对身残的子女,认为与自己共同生活负担太重,压力太大,因此都不愿抚育。三是抚育费问题。在起诉离婚时,许多当事人往往通过降低抚育费金额的方法来实现尽快离婚且能抚育子女的目的,而后重新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或变更抚养关系。 为解决好子女抚育问题提出如下审理对策: 一、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使当事双方明白,抚育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在离婚时双方应主动承担这一义务,避免矛盾激化和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审判人员对离婚案件的子女抚育问题应予以重视,应把子女抚育摆在与婚姻关系解除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真正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解决子女抚育问题。 二、从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抚育费数额。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审理案件时,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考虑不同年龄段子女的实际需要,建立随生活水平提高、消费增加、父母收入增长而增加抚育费的法律约束机制,改变目前离婚时一次确定数额,非经双方协议或诉讼程序不能改变的情况。再者,法院在考虑分担子女抚育费一方的承受能力时,不能仅仅以基本工资为标准,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考查其全部收入情况。在抚育费的给付方式上,应采取及时、方便的方式,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三、做好子女抚育费的执行工作,发挥好人民法院在抚育费过付中的作用。对于有固定收入按年给付的,可以采取由单位代扣工资的方法;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子女抚育费最好由法院过付,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可以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主动性。 四、法院应准确、慎重地处理子女抚育问题。法院在判决由那方抚育子女时,要实事求是,从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使其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伤害减少到最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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