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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离婚判决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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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光洪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北大法律网登载了一篇题为《一个一审离婚判决面临的》(以下简称《尴尬》)的文章,介绍了一个在一审离婚判决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被告死亡的案例。对于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对待一审离婚判决的问题,文章《尴尬》的作者提出了两个办法:(一)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加一条,“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在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则该判决不生效。”(二)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加一条,“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在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原一审法院应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先所做出的一审离婚判决”。同时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条件中作相应补充。认为这样就可以解决这个两难问题。①
    笔者认为,《尴尬》一文的观点有失偏颇。一审离婚判决上诉期内一方当事死亡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一、一审离婚判决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上诉期间未届满的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间的夫妻关系仍未解除,一方当事人死亡前,双方当事人仍为夫妻关系。
    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从实体法上来看,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双方当事人的夫妻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从程序法的角度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三)项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的规定,一审判决宣告时,一审程序就已经结束。因此,不应当适用终结诉讼的规定。笔者认为,一审程序结束应当以判决生效为准,理由是:其一,从体例解释的角度考察民事诉讼法第141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第141条是第12章“一审程序”的最后一条,其中就蕴含着一审判决生效后一审程序才结束的含义;其二,如果以判决宣告为一审程序的结束的基准点,判决未生效前,当事人自然情况的变化如自然人死亡、法人终止应当如何处理就没有了诉讼程序的基础。而且在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衔接上就出现了空档,就会出现了诸如在此期间内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由哪个法院处理等问题。其三,最高法院关于审限的规定只是对人民法院内部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对法院内部工作进行考核。而且审理期限也不能等同于诉讼程序的结束。
    有人还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终结诉讼的制度规定在第12章的第3节,法条顺序在第该章第5节“判决和裁定”之前,根据体例解释的原则,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就没有适用诉讼终结制度的余地。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如果一审判决是不准上诉或超协上诉期没有上诉的生效判决,自然不存在再终结诉讼的情形。但是因为判决尚生效,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还存在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案件就仍处在诉讼程序中,判决生效前当然可以适用终结诉讼。
    三、一审离婚判决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诉讼。由于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人民法院并不知晓。在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知道情况的,也可以依职权径行作出裁定。
    四、终结诉讼的裁定分别情形由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作出。如果当事人尚未提起上诉的,案件就仍处于一审程序中,由一审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经提起上诉的,案件的二审程序已启动,就由二审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①注:北大法律网(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335574175&db=art&keyword=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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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956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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