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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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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审查不严,错为精神病患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合川市民政局被推上了被告席。日前,经合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撤销了该局颁发的渝合民离(2005)第96号离婚证。
本案原告李某与第三人陈某系十余年的夫妻关系,2004年底至2005年初期间,李某精神出现异常。2005的2月2日,陈、李二人持离婚协议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向合川市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审查后认为二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准予离婚登记,并向二人颁发了渝合民离(2005)第96号离婚证。得知女儿离婚后,李某的父亲以李某为精神病患者,其无民事行为能力,颁证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错误为由,向合川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诉讼中,李父提出了对李某是否患精神分裂症进行鉴定的申请。2005年5月17日,经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办理离婚登记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所需要的行为能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离婚登记不应受理。故合川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供稿:合川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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