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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以暴制暴”案件审判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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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虹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1-23     浏览次数:    字号:    
    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最终走向以暴制暴的悲剧,受虐妇女杀夫案每出现一个都会让人感到触目惊心,而对此类案件量刑的巨大反差,让人不得不反思法律盲点。3月27日,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在京召开了“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审判问题研讨会,围绕此类案件的定性、证据和量刑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来自基层妇联的妇女工作者、长期从事妇女维权报道的媒体从业者、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共同表达了他们的三重困惑。困惑之一,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其隐蔽性决定了很难有第三人在场亲眼目睹,家暴受害者如何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困惑之二,“受虐妇女杀夫”案情节轻重该如何理解;困惑之三,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是否应该作为减刑的法定情节。

  国家法官学院研究员毕玉谦认为,受虐妇女杀夫案不是一般的犯罪行为,是受害者的一种反抗。这类案件折射出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如何证明长期遭受虐待的事实存在,刑法和民法中对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不同。他认为,在审判过程中对受虐妇女杀夫案可以降低证据认定标准,使用间接证据。受虐妇女杀夫案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应该在司法和立法领域内综合调整。毕玉谦认为,王长芸案判处14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过重。

  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认为,对王长芸杀夫一类案件的研讨会推动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改革,我们可以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制度,比如说,以暴制暴,杀人致死这样的案子,可以作为陪审团审判的试点。陪审团也可以把社区民众的观念注入到司法裁决的过程之中,将一些温情的东西带入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表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要放到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个国家家庭暴力的存在应与其经济、社会文明程度发展成反比。受虐妇女杀夫问题出现前通常有诸多危险迹象,正是由于事前调解不力,公安机关干预不力,最终出现以暴制暴的杀人案件。因此,对于家庭暴力首先要加强社会的综合预防。

  陈光中教授认为,目前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过重、偏重是大多数的。量刑过重是当前突出的问题。总体来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要从轻或减轻,因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家庭暴力有其取证的特殊性。在西方国家,法官可以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和推定。但在我国未实行这一制度,这是价值取向问题。我国刑法中对打击跨国犯罪、对不明财产来源问题都适用了推定原则。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中,应该考虑使用推定原则。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陈明侠提出这样的质疑,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为背景的受虐杀夫案虽然情节有不同,但为什么会出现从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到执行死刑、死缓的巨大差别?她呼吁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与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应该尽快统一执法标准,统一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认为,王长芸案量刑过重,他提议,应选择一个比较成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案例,在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中刊登,这将对于统一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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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956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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