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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母打官司 儿子姓名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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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1-27     浏览次数:    字号:    
本报洛阳1月12日电  1月11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颖从2007年1月至儿子张瑞锋满18周岁为止,每月向张山支付张瑞锋抚育费300元;每月前三周的每个周日,王颖有不少于两个小时的探视时间;驳回王颖要求将张瑞锋改名为张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张山和王颖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并于1998年2月喜得贵子。两人商量后,将孩子起名为张昊。孩子满月不久,王颖和张山感情出现裂缝。王颖提出离婚后,被法院驳回。半年后,王颖再次起诉离婚。1999年5月,经过法院调解,张山和王颖解除婚姻关系,一岁零三个月的儿子由张山抚育,王颖每月支付抚育费50元。

    2003年,张山在儿子入托前,到公安机关将儿子的名字变更为张瑞锋。此后,儿子一直以张瑞锋的名字入托上学,现在已是小学四年级学生。

    2006年11月7日,张山提起诉讼,要求王颖追加抚育费。当天,王颖也提起诉讼,要求将儿子的名字重新变更为张昊,并要求探视权。

    审理过程中,法官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孩子决定使用现有姓名张瑞锋。

(高  晋) 

 法官说法

孩子意见理应尊重

    一审宣判后,审判长周占发对姓名权争议的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周占发认为,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婴儿出生后,因其无法确定自己的姓名,一般都是由父母协商决定。子女具有一定识别能力后,也可由子女自行选择。

    但是,在父母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姓名权纠纷,法律尚无明文规定。

    本案中,8岁的孩子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具备了一定的识别能力,因此,孩子的意见可以用于本案参考。

    同时,虽然张山未经王颖同意便擅自变更孩子姓名,其行为显然不妥。但是,鉴于孩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经4年,并且已经用于户籍、学籍等身份证明中,现在再次予以变更,明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

 编后余思

别总拿孩子说事

“爸爸好还是妈妈好?”这是个常被用于逗乐的提问,但一旦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孩子往往马上就必须直面这一残酷的现实。

    本案中的是是非非和唇枪舌剑,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醉翁之意不在酒,完全是离婚夫妇彼此“杀伤”的借口。但令人担忧的是,有意无意之间,无辜的孩子成了双方讨价还价的“筹码”。

    不可避免地,与年龄和心理不相符,这些幼童承受了父母离异的家庭悲剧后,又得直面这些吵不清理不断的生活琐事。

而在现代社会中,孩子监护权内容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它不再仅仅是父母单方面的权利,相反,责任和义务的内涵却越来越深刻,越来越全面。父母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不仅仅是给予其生命,更重要的任务,是要让这个生命绽放出美丽的花朵。

    因此,年轻父母在追求自己的感情和婚姻自由时,一定应理性、理性、再理性,千万别总拿孩子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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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956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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