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原创] [婚姻报道] [法官判案]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婚姻情感] [诉讼指南] [涉外婚姻] [婚姻知识] [财产约定] [协议离婚]
[判离与否] [财产调查] [子女抚养] [精神赔偿] [重婚刑诉] [业务受理]
→RSS订阅 →老版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受理 >> 子女抚养 >> 离婚孕妇自行堕胎不违法律
离婚孕妇自行堕胎不违法律

 
您从哪知道样重庆律师网的
其他网站对我站的介绍
其他网站上的超级衔接
通过身边朋友介绍来的
报纸书刊杂志上的广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1-27     浏览次数:    字号:    
妻子赵某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又在诉讼过程中将胎儿打掉,丈夫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请。近日,王某的诉请被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1月28日,原告赵某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已有6个月身孕,赵某在诉讼期间未经被告王某同意自行将胎儿打掉。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妇女不生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生育的自由应理解为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这是法律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所给予的特殊保护。也就是说,女方怀孕虽是夫妻双方行为所致,并且是双方生育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女方是否生育亦应由夫妻双方商量决定,但在夫妻不能协商一致、而女方又是基于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法律考虑更多的是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意志。

    其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孕妇的人身权利。对于这些人身权利,妇女可以独立行使,不需要经过丈夫同意。被告不能对胎儿主张权利。

免责申明:重庆律师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责任编辑:95606117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离婚后发现丈夫从前“包二奶”能否要求赔偿?
  • 下一篇: 离婚后能与收养的孩子解除关系吗
  •  
    □ 最新文章
    普通文章  婚生小孩随父姓还...
    普通文章  离婚后能与收养的...
    普通文章  离婚孕妇自行堕胎...
    普通文章  父母未离婚,可否...
    普通文章  探望权,父母不能...
    □ 推荐文章
    □ 热点文章
    普通文章  协议离婚后女方单...
    普通文章  离婚纠纷中一方或...
    普通文章  婚生小孩随父姓还...
    普通文章  代理抚养权案件
    普通文章  铜梁:离婚案件中...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电邮: 主页:
    打分:   1 2 3 4 5
    评价:
    验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