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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与收养的孩子解除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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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少永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1-27     浏览次数:    字号:    
编辑部:

    我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因故失去了生育能力,我们收养了一名未满周岁的女婴。后来,因感情破裂,我们协议离婚,并约定养女随他生活,我不承担抚养费。不久,男方再婚。几年后,他以养女的身份向我提出要抚养费。我认为当时是他要收养女孩,离异后男方一直不让我去探望养女,已7岁的养女见了我也形如陌路,养母女之间的关系已名存实亡。请问我可以要求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吗?

    李  敏

李敏读者:

    你的养女今年才7岁,属于未成年人。你不能提出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同时你还必须承担养女部分抚养费。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你们在婚内夫妻共同收养的女孩,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与养女就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离异后,养女虽然随男方生活,男方也不要求你承担养女的抚养费,这并不等于你没有抚养义务,因为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在养女提出要你给付抚养费,你应当按当地生活水平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养女成年。至于离异后男方不让你去探望养女,导致今日母女关系形如陌路,男方这种做法不妥,他有义务协助你探望养女,必要时你也可以诉诸法律要求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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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956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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