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资料表明,离婚后一方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原因有15%与另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中的欺诈行为有关。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中的欺诈行为却很少审查。被欺诈方走诉讼之路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而无法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教育费也因欺诈方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这种以离婚为目的的欺诈行为多种多样,预防和减少离婚协议中的欺诈行为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热点问题,在运用法律手段对欺诈者予以撤销婚姻和对婚姻欺诈进行制裁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增强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避免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一、对家庭财产予以公证。离婚协议达成前,夫妻间应本着诚实信用、养老育幼原则,按照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慎重办理。首先对婚前个人财产予以界定,准确把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属于夫妻一方专有财产的数量、种类。其次,理清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在财权、债权分清基础上及时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夫妻分别对各自的财产、共同财产明确管理责任及应分担的债务数额。
二、对欺诈者严厉制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以欺诈、胁迫或骗取的方式领取结婚证的,按婚姻法规定撤销该婚姻;对于在离婚时,以欺诈、欺骗的方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以欺诈的方式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按民诉法规定予以制裁;在分割财产时,原则上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引入担保机制。按我国现行法律,担保物权多适用于民法中的物权及债权,对于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未涉及此内容。设立此权的目的旨在防止被欺诈的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中所确定的义务。把该项义务引入担保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担保方式及财产范围可参照担保法有关条款。这样可以避免因离婚协议欺诈而另一方丧失权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