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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翔起诉前妻 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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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3-18     浏览次数:    字号:    

   

 

    据报道,央视体育解说员黄健翔为家庭纠纷走上法庭,向前妻讨要财产和女儿抚养权。报道引用黄健翔的表述,黄与前妻在今年一月二十三日自愿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离婚后前妻却始终没有遵守当时离婚协议的承诺,将分割给他的财产和个人物品归还给他本人,同时更没有将女儿的抚育权交给他本人。可见,黄健翔与妻子是通过协议离婚的,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是否具有效力呢?

  协议离婚必须出具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处理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从黄健翔对离婚事件的陈述中透露出两个信息,一是黄健翔与妻子是协议离婚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二是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已经达成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的应当出具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见附1)。因此,黄健翔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时,应该是提供了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的。

  签了协议仍可以反悔不同意离婚

  既然双方签定了离婚协议书,那么如果一方违反协议该怎么办,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三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身份关系,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

  由于离婚协议的特殊性,不能简单的把离婚协议与民事合同等同,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该法。如果依照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书订立了就应该生效。但实际上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是可以反悔的,法院也不能仅依据离婚协议书来判决离婚的。因为是否同意离婚是对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能用书面协议约束。只有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法律才会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效力

  从本事件来看,黄健翔已经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有效力的,如果因此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见附2)。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过,未发现其中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不会判决变更或撤销协议。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协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法院也应进行调解。

  既然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是有效力的,黄健翔起诉前妻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由于涉及到身份关系,应该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黄健翔的前妻阻止黄探视女儿是违反法律的,法院对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依法强制执行。(见附3)当然,这里的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是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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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956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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