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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时代信报》记者采访 就被害人家属申请法院卖死刑犯器官赔偿
发表时间:2007-03-28    

母亲申请法院卖死刑犯器官赔偿(主)
法律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不幸遭遇凸现执行困惑

信报记者 文海军
 
大二女生被残杀分尸,法院判处凶手死刑、并赔偿22万余元损失,却至今未能兑现。昨日,死者母亲来到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凶手变卖器官支付赔偿金,法官和律师认为此请求无法实现,因为我国法律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22万元赔偿执行难(小)
  “我女儿成绩很好,还一边读书一边打工,很少向家里要钱,她只有21岁,死得冤啊…..”家住铜梁县永清镇的郭先秀一边说,一边不停地抽泣。
  女儿陈燕在重庆某高校(重庆大学)就读大二,与同学王红(化名)一起在沙南路合租。去年8月16日上午,王红男友陈晶晶(建议化名)来到租赁屋找陈燕借钱,两人了发生口角,趁陈燕转身出门不备,陈晶晶扑上去掐住脖子,拖进卫生间内杀死,随后分尸装进行礼箱,然后云到沙区覃家岗莴笋沟。
8月19日,凶手陈晶晶被警方抓获。12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凶手判处死刑,并向陈燕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总共22.6万元。
由于父母离异多年,陈晶晶又没有任何财产,赔偿费用一直无法兑现。判决书下达以后,22.6万元变成了“空头支票”, 郭先秀一家人陷入悲痛之中,一个月后婆婆思念成疾去世,来就生活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申请凶手卖器官赔偿(小标)
“女儿是他杀死的,就是卖了五脏六腑也该赔偿,还燕燕一个公道……”3月9日,郭先秀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谢权安律师写了一份申请,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庭执行———“要求死刑犯陈晶晶变卖器官兑现赔偿”。
“我国是禁止这种买卖器官行为的,但被害人亲属走投无路,只好答应帮这个忙。”昨日晚上,谢全安在电话里无奈地说。
尽管法院工作人员接受了申请,但一直没有做出回复。重庆市十佳女法官、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李桂红认为,这种请求是肯定不行的,因为死刑犯的人格权同样受到保护,人体器官只能在当事人志愿的情况下无偿捐献,我国是不允许买卖的。
  李桂红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是被告和共同侵权者,以及雇佣关系的雇主和应承担责任的单位,未成年被告由监护人承担赔偿,我国法律不会搞株连,只能是就罪犯本身的财产予以赔偿,如果确实没有条件执行,法院将终止执行。


建基金资助受害人!(小标)
“按照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人体器官是禁止买卖的,郭先秀女士要求可能无法实现!”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盛红斌说。
“刑事案件判决以后,由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所限,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已形成为执行难的尴尬。”盛红斌建议,重庆理应效仿各地的有效作法,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避免被害人“第二次流血。”例如山东及广东,就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凡被告有无钱时,被害人申请,由政府为被害人提供救济,一般在二万元以下。
相关资料:
198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等部门的一个联合发文。该文件明确规定,只有在死刑罪犯自愿并签名同意,或经其家属同意,并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严格审查批准,医疗和科研机构方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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