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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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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盛红斌律师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一、   设立条件

1.发起人2-200

 

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募集设立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二、   设立方式,一是发起,二是募集

三、   章程

1.公司设立方式

 

2.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3.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

 

4.公司利润分配、解散、清算

 

5.通知、公告

四、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五、   募集设立

1.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35%

 

2.  公开募集设立,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承销,代收股款,验资。

 

3.召开创立大会(30日内),15日前通知,股份过半认股人出席,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如果不设立公司的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的表决权过半通过。

 

4.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5.发起人其中之一未足额出资,其他人等承担连带责任。

 

6.发起人的3种责任。

 

796条,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六、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别

类别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

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法规或章程的三分之二

2.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4.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

1.  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

2.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  监事会或监事提议

二、股东会的召集及主持

董事长副董---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监事会——90天以上持有十分之一的股份股东

董事长副董---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股东会的通知及公告

1.  20天前通知时地事,临时大会(记名股票)15天前通知,临时大会(无记名股票)30天前通知。

2.  股东的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可10天前临时提案

3.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会议应交存股票(会议前五天及会议期间)

115天前,也可另行约定。

四、股东会表决通过

1.  一般决议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通过。

2.  特别决议如改章程、增减资、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则要三分之二

3.  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4.  股东可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1.  一般决议章程自定

2.  特别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五、董事会成员

15——19

2.可以有职工董事,

3.  董事每届任期1-3

4.  董事长、副董由全体董事过半选举产生。

13——13

2.同

3.同

4.董事长、副董产生由章程自定。

六、董事会召集主持

1.  董事长——副董——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2.  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10天前通知董事及监事

3.  临时董事会由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是监事会提议。章程自定通知方式及时限

4.  过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由过半董事通过

5.  决议表决,一人一票

6.  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

7.  董事会对决议承担责任,违反股东大会决议也应承担责任。

1. 

 

2.  章程自定

 

3.  章程自定

 

 

4.  章程自定

 

5. 

6.  无规定

7.  无规定

七、经理

1.  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2.  公司不得借款给董事、监事、高管,并要定期披露这些人的报酬

1.  无规定

2.  无规定

八、监事会

1.  如果必须设立,至少3

2.  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3.  监事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  召集主持

主席——副主席——半数以上共同推举

5.  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

6.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7.  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由章程自定

1.  可不设,只立12名监事

2. 

3. 

4. 

 

5. 

6.同

7.监事列席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过半监事通过。

九、上市公司

1.  1年内出售或担保超过30%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  独立董事

3.  董事会秘书

4.  上市公司董事关联交易的决议规则为两个过半,过半董事出席,过半董事通过。

 

十、投资担保

1.  由董事会或者是股东会决议

2.  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通过,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通过

1. 

2. 

十一、股份发行

1.  发价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  可记名,也可无记名

3.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应为记名股票

4.  公司成立前不得交付股票

5.  发行新股: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十二、股份转让

1.  交易地点不限制

2.  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20天或分配股利的前5天,不得变更股东名册,重新登记。

无记名股票不受限制

3.  发起人股份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股票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4.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内每年股份转让的份额不得超过自己的25%

所持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股份。

5.  公司可回购公司股份的特殊情况,一是减资,经股东会决议,二是合并,经股东会决议,三是奖励本公司职工,不超过5%,经股东会决议,四是股东要求公司回购。

6.  不得接受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7.  记名股票可公示催告。

8.  上市公司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1内部转让不受限

2.外部转让: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其他股东30天内回复,或者同意,或者购买。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权,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行使。

3.公司章程约定优先。

十三、公司债券

1.  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发行申请,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2.  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帐式债券。

实物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3.  可为记名,也可无记名。

4.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记名债券转让,要记载于存根簿,无记名债券转让,交付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有限公司满足条件也可

5.上市公司可经股东会决议,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经核准。债券持有人,可以转换,也可以不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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