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原创] [婚姻报道] [法官判案]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婚姻情感] [诉讼指南] [涉外婚姻] [婚姻知识] [财产约定] [协议离婚]
[判离与否] [财产调查] [子女抚养] [精神赔偿] [重婚刑诉] [业务受理]
→RSS订阅 →老版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受理 >> 财产约定 >> 物权法报告
物权法报告

 
您从哪知道样重庆律师网的
其他网站对我站的介绍
其他网站上的超级衔接
通过身边朋友介绍来的
报纸书刊杂志上的广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

       


    时间:2007年4月19日下午14:00

    地点: 上海展览中心友谊会堂

    主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

    出席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
             全体市人大代表;
             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机关干部;
             市法学会会员。


    王胜明:同志们好,正像刚才主任人讲的那样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通过了物权法,今天借这个机会,向在座的各位汇报一下情况。刚才开会前,我请示了下,我今天下午的 汇报时间到四点钟,持续两个小时,我想主要侧重两问题,一是物权法就在我们身边,与我们的关系密切,其中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以及物权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等方面,我会做简要汇报。第二个问题是,物权法有什么重要的规定,物权法主要包括什么内容。如果还有时间,我可以就学习的,工作中学习物权法的应该注意的问题,作个简单说明。

    第一个大问题,物权法就在身边,物权法的含义。关于物权,简单讲,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有不动产和动产,什么不动产?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应当知道,我想在座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也有从事非法律工作的,为了照顾各方面,我还是要解释一下概念,不动产,法律的定义是不能移动的物品,从社会学意义讲,主要是土地,草原,森林、河流,水库,大坝,学校,医院,厂房,住房,我们开会的大楼,公园也是不动产,我们去公园,可以看到公园主要有绿地,还有植物,树与地是紧密不分离的,所有都叫不动产。另外矿产资源,也叫不动产,所以不动产概念,如果你发挥想象的话是非常广的。至于什么是动产?范围就更广了,法律很难对它作一个全面规定,如果要下定义,那么动产到底是什么?只要是可移动 ,能动的就叫动产,或者换个角度讲,不动产以外的物都叫动产,如庄稼还在地里的时候叫不动产,但是如果收割完,它就变成动产了,所以说动产的范围很广,像机器设备,各种生活家具,用品,交通工具等都叫动产,所以从物的涵义,外延看出,它与人们的生活、生产、 经济、社会关系密切,可以说所有的可见的物品都包含在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内。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条文可以说是比较多,在我的印象中,最长两部法律是刑法、合同法,这两部法律都有400多条,300多条的好像没有,200多条除了物权法还剩下海商法,民事诉讼法等,物权法在条文上看内容是很丰富的。我认为物权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属于谁,谁是主人。这个问题讲起来容易,实际上社会发展过程中,这个问题并不是那么明显的,也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前些天,我回老家参加了一个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讲民事审判中物的归属问题,底下全部是法院的法官,并且都是从事民事案件审判的法官。一个案子到了法院,如果连物的归属都没有解决,那有如何解决最后的问题,如果物权法学的不好,审判经验不丰富,极有判错的可能,所以物权法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物的归属问题,这个物到底是张三的还是李四的,为什么?之后,紧跟着的问题是,权利人有哪些权利,有哪些因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表面上看物权是对物的权利,好像与人无关,但是法律解决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调节的是社会关系,当然里面可能有多种区分,但是物权有其特殊性,物权法因物,物的归属和物的权利内容而产生,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统一体,说白了讲,我拥有的东西,我享有什么权利,又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对物有什么权利,义务?所以物权法还是解决权利、义务关系的。三是,大家知道法律规定并非百分百遵守,表现为权利人滥用权利,反过来,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因此,对物权的保护设计三个问题,如何保护问题,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如果侵害权利,必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针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物权法做为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事责任,所以通篇物权法,我认为就回答这三个问题。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包括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方讲,买房子,房子是所有权,但是土地是使用权,该使用权即为用益物权。又如种庄稼,土地是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用益物权。关于担保物权,如买房子,钱不够,要银行贷款,一般做法是房子作为抵押,押给银行,银行帮助你付钱给开发商,然后你再按期归还银行贷款,这就涉及到担保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个基本权利可以用来回答上面的三大问题。我这样讲,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内容,大家听起来,不一定理解,举例来说,这是我实际遇到的案例,我的一个同学,在银行工作,打电话问我,说他的一个支行行长,买了一套房子,是从开发商处买的,因为买得早,房价不高,合同价80万,双方签了合同,也付了钱,但是后来开发商却以120万的价格又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我的朋友问我该怎么办? 我是学经济的,研究生学的法律,朋友想要回来?我的反应是,因为房子在深圳,城里房屋与农村房屋的解决办法不同,不同的动产,也不一样,要细讲不太可能,因为时间不够,现实生活多种多样,很复杂,但是有一点,法律规定与生活常识、人们的经验以及企业的经营理念肯定一致,如果不一致,肯定法律错掉了,法律定的不好,要么就是学法的人学得不好,没看明白,所以不一致,发生错误,我的体会就是这样。人之常情、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一本规范是来源于生活,而又还原生活的,所以,当问到是深圳城市房产,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有没有登记?一个房子,两个买主,一物二卖。我问后面的有没有过户登记,如果没有是一种处理方式,如果有是另一种处理方式,他的回答,第二次买卖已经登记。在此情况下,如果后一买卖已经登记,就物而言,在归属问题上,可能你要再去主张你的权利,但是房子要求归你就困难了。这次情况解决起来通常有四种途径,1、按合同订立先后解决, 先来先得;2、看买卖又没有完成物的交换,支付价款,是否付钱?或者付钱的先后;3、按照实际交付。就像这个杯子,给你了没有?有没有使用?房子有没有住?是否实际交付?有无转手?4、登记,看不动产是否完成登记?这四个方面都有一定的道理,不是都没道理,但是告诉大家,无论国外,还是港澳台地区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大同小异,虽有点差别,但基本做法一样,只要有登记或有登记的要求,而实际已经进行登记,均以后登记的权利人为准。都是这样处理的。为什么?这里不详细讲,不做一一分析,可能分析之后你会同意,还是那句话法律规定与生活常识是一致的,只能这样做,才合乎常理,别的可能都有缺陷,所以在我同学的问题上,我从法律上判断,房子是登记的新的权利人的财产,不是原权利人,也不是我朋友的,但是如果已经付钱,怎么办?他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办法有二:1如果想要房子可以让开发商调换一套房子,这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也是合同的补救办法;2、或者调换来的房子他根本看不上,那么可以要求退钱,但是可能还有损害,那么开发商要赔偿损害。
   
    另一个例子,不是买卖关系,我哥哥打电话给我,他是在电力公司工作,他们底下有个变电站,要到变电站要经过一个村庄,要经过别人的道路,道路原先是土路,后来村里掏钱修了水泥路,于是村里就找电力公司要钱,并且要价挺高,是修路价格的5倍,我哥哥电话问我,要不要给钱,如果打官司,是否会输掉?如果给钱,给多少合理?我说,这个问题,用一个专业术语就是相邻关系,地域在一起,就会产生各种问题,虽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互相帮助是应该的,但是也有互相扯皮的可能?民法通则关于这一点有明确规定,但是只是一条,物权法将一条发展为第七章一章。邻居在一起,相互之间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如通行,通风,热燥问题,采光问题,用水、排水问题等,生活各种管线的架设,电线,天然气管道等等,还有滴水问题,你房子的滴水是否滴在别人房子上面,先前物权法曾有空调滴水的问题,有人问物权法大得很大,小得很小。确实如此,大到国家体制,小到百姓磕磕碰碰,都是物权法的规定?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为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各种问题如何解决,协商是一个办法,但是如果遇到的问题涉及到基本生活维持问题,企业经营维持问题,对于这样涉及最低保护限度的问题,法律就说话了,不需要两人商量,如果商量,会影响稳定的生活,如生活需要,自来水管,邻居家接来,邻居本来关系不错的话,会赶紧帮忙,但是如果本来就有矛盾,就是不同意,不允许,那么该怎么办?遇到问题的判断标准是,维持基本生活、生产需要,这样的事不需要邻居商量,不存在同意不同意问题,邻居必须配合协助,若不,人家生活不下去,这是不行的。实践中还有例子,邻居吵架,本来从小道走过,砌堵墙,不让走,另一家必须绕道走,然后才能翻过去,说实在话,他不懂法律知识,当然也有邻里纠纷处理方式的问题,法律规定得相当清楚。电视台曾经报道过,在昆明一栋大楼里,一家企业将底层全部买下来,后进行了改造,将前门打开,后门关上,弄得上面的人上不去了,他还有理由我的底层,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法律解决这样的问题,就是运用相邻关系。虽然整层你都买下了,但是楼梯是公用的,是无权私自处理。物权法还有一章相关的内容,就是地役权一章,在审议期间,有的委员提出,相邻关系,地役权分开两张是否重复?都是差不多的内容,为什么分为两章,其实关键在于他们调整的内容不一样,在于相邻关系,面对的是维持基本生活、生产需要,这种纠纷不需要当事人去自己商量,而地役权,涉及到提高生活质量的问题,是已经满足了基本需要的。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问题不进行强制性,由当事人自己商量。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最大区别就是调整关系的不同,但是关于“基本”的判断,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场合,可能会有不同,但是这是分界线。举例说明地役权,海边的房子不直接邻海,前面有一建筑,如果不加高的话,可以看到大海,加高的话就看不到了,你希望看到于是跟邻居家商量,希望不要再加高,对方同意了,你也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作为补偿,双方签署合同,并且已经生效,这从法律上讲,看到大海的权利,或叫做眺望权,法律说我不硬性规定,如果硬规定的话,大家都要有这样的权利,这样的生活质量太高,这样的问题,就归地役权解决,需要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而非法律强制性规定。所有物权法涉及到许多内容,共五编19章,每章都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或近或远,比如农村的问题,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就不举例了。

    前面的介绍,从物权法的内容,所解决的问题,得出物权法的作用,我认为最基本的问题有两个:1、明确了归属,明确了物权的内容,使得大家遵守法律规范,定份止争;2、物权法,通过明确因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规定对物权平等保护,这样,就可以给权利人更好得使用这个物,发挥这个物的效力,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因为国家财富的组成部分就是企业和个人的财富,充分发挥物的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步,意义重大,所以要做到定份止争,物尽其用。 物分为国有的和个人的,物权法规定个人、国家对哪些物有权,这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经济的一重要推动方面,推动市场经济,鼓励百姓创造财富。
第二个大问题,物权法有哪些重要规定?我分成几大类,一是,物权法对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规定,基本制度大家都熟悉,15大确定,99年宪法修改时再次予以确认,就我国来讲,这是非常不容易的,进二十年的探索实践,最终选择了符合国情的基本经济制度。 因为这个题目,不是我的主题,所以不展开。起初关于这一基本制度要不要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如何体现?有不同的声音,物权法,历时13年,它的起算点是1993年,为什么93年?因为,这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新产生初期,都要有一个本届5年立法规划,93的背景是党的14大,确定了改革开放的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因此法律体系上,如何辅助,确定了要搞物权法,那时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把物权法的起早写上,但是实际工作讲,因为具体工作都在法工委民法室,93年我是副主任,说实在话,那时候,我们自己还没有动手,真正开始是99年合同法之后,然后开始起草物权法,所以从那开始纳入议程,2000年开始干,02年没有作,03非碘影响工作,所以这几年,民法委投入5年左右时间,但是实在话,也是很长的,物权法工作量大大高于合同法。刚开始,要不要写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部分人反对,有人认为宪法规定就可以了,物权法不用写了,这个意见,在早期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有人提出,但是我们没有明确表态,只是说有道理,但是写不写,我们认为物权法肯定要写,前提立法调研,我们做的比较好,广泛听取意见,后认真整理、研究。03年中国民法学会,邀请我去,我基本上没什么发言。后来电视台中一个法院副院长说法工委的那些老头懂不懂法律?当然后来这个副院长调离了。我讲为什么要写?几点理由?1、可以说,对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如此密切,只有全面体现,而不是该不该体现,并且这种体现是与时俱进的,不能停留,所以物权法整部都有若干规定,特别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如果可以讲的话,我就讲讲插曲,现在不说,时间太紧。另外还有国有财产流失的问题,要从五个方面予以保护。所以最后总的目的就是全面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体现16大的两个毫不动摇。写不写?怎么写?不同声音实际上是对16大两个毫不动摇不理解。第二部分是,物权法对发展市场经济的规定,一是,平等保护原则,对国家、集体,私人物权的保护。起草过程有不同声音,有人主张不写,认为违宪。反对,或者不理解的人,实际上有点问题,仅仅是认识的问题,共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混淆,地位作用是不同的,但是与平等保护是两个问题,不能混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保护是民法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他部门法,各自的作用都是不同的。有的同志肯能对此没有理解,法律是门科学,要有科学的合乎逻辑的设置问题,我们所说平等保护,是民法内的平等,其基本含义有两项:相同的物权要有平等的权利,不同的物权有不同内容,举例来说,国家对这个杯子,有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那么私人也有个这个杯子,也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二是,侵害同样的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比如,被子十块钱,国家的杯子要赔偿10款,私人的也应该赔偿10块。有的人不理解平等保护,实际上是扩大化了,它要在一定的框架内,理解和运用。平等是发展市场经济,保护百姓基本权利必需的。

     第三个重要规定,我国是公有制国家,自然资源都是国家的,或者法律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如农村集体,但是不存在单位或者个人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中西方最大的区别。国家经营、集体经营,在适当范围内交由个人经营,某种意义上讲,改革开放也就是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某些情况下,也分开经营,但是面、广度不如我们大,因为国家是不直接参与经营的。再有国有企业的物权怎么办,我们面临起草物权法的时候,国有企业如何处理,什么样的权利?搞法律可能知道,在此之前讲经营管理权,后来自主经营权。93年公司法颁布叫法人财产权。物权法如何写?研究这个问题,我认为分清两个关系,如果分不清楚,没法写,一是,划分清楚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职责,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这两个界限划清楚。有的政府,二者合一。二个界限,国家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选择经营者,老总选择,重大决策的上报等。国家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内部关系。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与外面企业的关系。所以我得的结论:1、国家出资人,集体出资人,私人出资人,从法律角度,享有同样的职能,都允许,或者说,如果不允许,行使的职责也早有明确。所以我们在物权法中明确讲,只要有投入是股东就享有权利。没有区分,二是,从市场主体的角度,企业对财产的物权没有变化,法律上首次,出现国有企业对其财产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第四个大问题,土地管理严格控制问题,建设用地一张,从全国而言,必须强调,物权法明确工业用地、旅游用地,住宅用地,都不能再以协议的方式出让,必须采用招标的方法。如此,可以提高成本,制止乱占土地行为。第五,市场经济,担保制度关系密切,90年代初,三角债,银行呆账,坏账增多,原因很多,但是担保制度不完善是根本。后来担保法出台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另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某人出国,将某物品交与另一人保管,但是他却不地道,私自将物品卖了。这时法律就碰到问题了,还是物的归属问题。能否要回的问题,买方,卖方各自都有理。法律上讲,如无特殊情况,东西该归谁?原所有人?新所有人?还是保管人?物权法明确规定,要保护新的买主,同时,前提条件是买方是不了解内情的,如果知道,法律绝对不予保护,二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无偿取得不行。

    法律为什么不保护原所有人?法律判断,对原所有人的保护,是个人利益层面,是小的利益,大的方面要保护市场交易次序和交易安全。所以,舍小利而求大利。原因就在此,假如做相反的规定,那么买东西时人人都得像警察那样进行调查,这增加了交易成本,交易次序不顺畅。容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保护大的,公众利益,保护经济发展,经济次序。原所有人、中间人的关系如何解决,还有其他解决办法,一是另一实物返还,二是估价,赔偿。讲到这里,我再汇报两句,不要将善意扩大化,要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如果将国家文物卖出去,就不可以善意取得。市场交易的物品是法律允许流通!如果不允许转让,根本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并且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制度,一般不适用刑法的追赃问题,刑法法的追赃,根本构不成善意的问题。

    第三个大问题,汇报一下,物权法保护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明确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 用益物权。实际上,民法通则曾作了规定,但是这一次很明确,这次用益物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保护了农民利益。物权法还专章规定小区业主权利,几个大问题,一是对什么样的财产属于共有,哪些部分共同所有?物权法未明确规定,如几栋建筑,某一电梯、过道,说实在话,不存在其他建筑物公有的问题,只在本幢部分公有。全体共有的情况也确实存在,但是情况复杂,有的可以写清楚,但不是几个条文就可以写清楚的,所以,我认为确实要划清楚重要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划清楚业主、业委会、业主大会之间的关系,他们各自权利义务及来源。业主与物业,有的地方 ,法律性质不清楚。本来物业公司,是管家,但是却倒过来,这种情况也应予以解决,但是小区业主的方方面面,差别也很大,物权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更具体的要靠行政法规,业主规则以及大家的遵守,所以好的小区,自己的业主规约很完善。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目的就是维护大家良好,安宁的生活环境,这一块问题,物权法作了基本的规定,或粗或细,可能还要其他辅助。物权法不可能方方面面,都精确到位,这是做不到的。但是大的原则是有的。
另外,还有征收征用,意见也比较多,物权法对征收征用的条件和补偿原则,做了规定,争论大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要不要具体界定,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基本法,难以作出具体的约定予以说明,很多意见不统一,甚至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征收、征用,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规定。

    还有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怎么办,我们吸收业主意见,尊重了普遍要求,作出自动续期的规定。有人说70年不符合合同法,影响城市规化。我认为不存在,如果不自动续,政府收回,房子里的人怎么办?使用年限是应该有的,除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收回,这种情况,就不存在到期不到期的问题。还有人提出,要不要交费,法工委觉得,暂不作规定,这也符合大家要求,过早地规定今后的事情也不是好事,再经过几十年,发展到什么程度,很难说,但是肯定越来越好,所以留待后来解决更合适,
内容还有很多,时间关系,最后简单讲几句,在座的绝大多数是人大代表,机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不管什么部门,学习贯彻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有几点建议1、学习民法知识,增强物权观念,意思是,事务是具体的,现在的民法、行政法等都是抽象的,当碰到具体工作的时候,实际上从法律角度上讲,需要各种法律知识调整,经济发展,城市管理,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 法只是一方面,除此之外,还得懂得民法。就不展开讲了,民法基本法有助于城市管理经济管理。2、物权法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不可能对号入座,物权法颁布前,有50部法律或多或少都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实施过程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么多,汇报就到这里

免责申明:重庆律师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责任编辑:95606117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上一篇: 浅议公告送达
  • 下一篇:
  •  
    □ 最新文章
    精华文章  物权法报告
    普通文章  与其他女人合伙买...
    普通文章  亦属共同债务 为...
    普通文章  婚前财产公证,如...
    普通文章  如何约定夫妻财产
    □ 推荐文章
    精华文章  物权法报告
    □ 热点文章
    精华文章  物权法报告
    普通文章  夫妻财产约定
    普通文章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
    普通文章  离婚男女转移财产...
    普通文章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
     
       发表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QQ:
    性别: Msn:
    电邮: 主页:
    打分:   1 2 3 4 5
    评价:
    验证: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