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律师主要工作警示一览表
段建国
一、侦查阶段
事项
主要内容
依据法条
警示
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刑诉法第96条
律师不可以越雷池在双规或者侦查人员没有讯问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时提前介入
与侦查机关见面
1、 递交委托手续、
2、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 给犯罪嫌疑人申请或者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96条、六部委规定第10条、第20条
1、 委托书上应当留下自己的手机和办公电话、注意记下主办警官的电话以便联络;
2、 有的侦查机关是主办警官接待,有的是法制室、法制处负责接待律师;
3、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咨询主办警官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大概案情。
4、 注意保密,不可随意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家属。
5、 取保候审时,律师最好不要给犯罪嫌疑人担任保证人,不管犯罪嫌疑人或者家人说得天花乱坠。
会见犯罪嫌疑人
1、 说明谁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
2、 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自己担任他的代理律师;
3、 可以讯问涉嫌的罪名和基本案情;
4、 提供法律咨询
刑诉法第96条、六部委规定第11条、第12条
1、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消除顾虑。
2、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安排会见。
4、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但是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时必须获得批准,心里要有准备。
5、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代理申诉、控告
1、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确有超期羁押的情形,可以代为申诉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2、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的情形,可以代为向侦查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检察机关控告。
1、 不管代理申诉也好,还是代理控告也好,对象直指司法机关,一定慎之又慎,如果没有切实可靠证据,切不可轻举妄动。
2、 及时与相关机关沟通,争取和谐消化。
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刑诉法第36条
与检察院主控检察官见面
1、 递交委托手续;
2、 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1、 注意在委托书的下方备注自己的手机和办公电话,也要记下主控检察官的名字、办公电话,以便联系。
2、 该复制的材料一定全盘复制,回来后慢慢消化,仔细研究,不可以走马观花。本来看到的材料有限,不可再遗漏任何信息。
1、 介绍委托情况;
2、 询问是否同意自己作其辩护人;
3、 讯问是否认为自己犯罪、如果认罪,询问涉嫌的罪名及案情,认真听取其辩护意见。
1、 一定仔细倾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然后提出疑问,以免引起对律师的反感。
2、 一定不要给犯罪嫌疑人捎带任何物品与信件,除非自己不愿意干律师了。
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和在押嫌疑人通过书信联络沟通案情
律师最好不要使用该权利。有话说可会见。
调查取证
1、 向有关单位、证人收集证据;
2、 向被害人收集证据。
刑诉法第37条
1、 由于《刑法》第306条、新诉法第38条的规定,律师一般不调查取证,以免引火烧身。
2、 若有证据需要调去,可申请检察院调取。
3、 书证可以依法调取。
4、 取证时,千万不要让被告人家人在场,若冒然为之,无异于引火烧身。
5、 不可以同时向两个以上的证人取证。
6、 向单位或者个人取证需要经得证人同意,做笔录一定记着记上征得证人同意的内容。
7、 向被害人收集证据是雷区,不仅需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意,还要经得检察院许可。能不取最好不取,以免节外生枝,被人反咬一口。
提交辩护意见
与主控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最好递交书面辩护词
许多律师不愿意进行该工作,其实很必要。人见了,也看到了分案卷资料,律师应当谈谈自己的辩护意见。有些问题严重的案件、证据有明显瑕疵的案件,很可能消化在这一阶段,做出不起诉决定。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辩护网》(htpp:www.chinabianhu.com)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