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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指引
第一类:婚约财产纠纷
1.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
2.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
3.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一是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离婚时,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双方离婚时,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类:离婚纠纷
1.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 离婚有二种方式,一是自愿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3. 自愿离婚,即登记离婚,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同时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如果查明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对子女、财产、债务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即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诉讼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一是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的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二是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原为一方无过错起诉离婚,另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或是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批评教育或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是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
五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原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六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以前司法解释归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的,二是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三是一方被判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四是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五是受夫妻对方虐待,或是虐待对方亲属或是遭受对方亲属虐待,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均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以下情形实际上是属于撤销婚姻的范畴。以前是纳入应准予离婚的范围。
:一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是一方有生理缺陷或是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并且难以治愈的,二是婚前不知对方有精神病,经治不愈的,或是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或是婚后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三是一方欺骗对方或是结婚登记弄虚作假的,四是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是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也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5.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准予离婚,除此之外,则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
6. 男方在以下情况一般不得提出离婚,一是女方怀孕期间,二是分娩后一年内,也就是婚生子未满一岁时,三是中止妊娠后半年内。如果女方有重大过错,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也可以受理。在这三种情况下,女方均可以提出离婚,
7.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8. 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费用多少及期限长短,先行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子女可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受协议或判决的约束。
9. 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则: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夫妻共同财产,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是双方实际取得或是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或是住房公积金,或是养老保险金或是破产安置费。
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期间获得,如果结婚时间十年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的医药补助费以及回乡生产被助费,归本人所有。(原司法解释,失效)现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到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举例,费用为100000元,夫妻年限为10年,军人入伍时为20岁。则计算公式为=10*﹝100000/(70-20)﹞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等较大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司法解释,失效)
结婚期间,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支持,一般不超过两年。
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的,一般认为对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一般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10. 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时间方式先行协议,协议不成,则判决。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也可以中止探望或恢复探险望。
探望权可以单独起诉。
11. 补偿:如果夫妻财产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付出较多义务,比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或是协助另一方工作时,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12. 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财产不足清偿时,或是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行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规定,以下情况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一不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目的,夫妻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二是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月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放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是其他应由个人所负的债务。
现规定,债权人如果起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两种情况,按个人债务处理,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属于婚姻法19条3款的情形。
13. 适当帮助: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14. 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起诉第三者,只能要求当事人即无过错方的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准离婚的案件,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结婚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追究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损害赔偿可以单独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或是一审未提起,二审提起又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另行起诉,也是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类、撤销婚姻纠纷
1.对违法婚姻进行制裁的措施中,一是宣告婚姻无效,二是撤销婚姻。
2.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一般应结婚后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处长的规定。
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先行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四类、无效婚姻纠纷
一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进行登记
二是重婚的,
三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四是婚前患难与共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五是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五类、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如果有欺诈胁迫的,可以支持。
第六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1.1992年2月1日之前,部分承认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为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但是起诉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未办结婚登记,同居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如未结婚登记,均系非法同居关系。
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4.财产分割:一般共有处理。
5.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应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或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6.当事人单独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受理并予以解除。如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受理。
第七类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类 婚姻自主权纠纷
1.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
第九类 抚养、抚养关系纠纷
1. 夫妻有抚养义务
2. 抚养、扶养关系纠纷包括确认、变更和解除三种情况。
第十类 抚育费纠纷
1. 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一是有久治不愈的严重疾病,或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或是其它原因的。
2. 二周岁以下,有以下条件可优先考虑,一是一方已无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严重疾病,五是子女单独随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辈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抚养的,
3.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收入的20—30%给付,二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提高但是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按当年总收入或是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4. 对于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或是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或是在校就读的,或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另外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可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5. 子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一是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实际需要超过当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6. 子女姓氏:不因变更姓氏而拒付抚育费,同时如果擅自变更则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同时对此问题,也有不同 |